甲為醫美診所醫生,與三五好友常揪團前往日本名古屋等地施打美容針。在好友慫恿下,甲在未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查驗登記,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前,即開始委託他人私自從香港、韓國等地直接進口名為「維納斯」胎盤素,並以此為他人施打賺取利潤。案經同行以匿名向檢察官檢舉,甲乃遭偵辦。
試問:甲的刑事責任為何?
《藥事法》第八十二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八十三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5年度醫上訴字第17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