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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爭端談判解決

在現今的商業活動常態,公司與公司之間經常需要進行頻繁的交易,簽訂各種類型的合約。隨之而來的履約爭議,所涉金額更是動輒好幾位數字。此時若仍堅持採取訴訟手段,可能消耗公司大量的資金與時間。相反的,和解便是您可以考慮的優先選項。

一、 和解是什麼?

和解又可以分為「訴訟上和解」以及「訴訟外和解」。

(一) 訴訟上和解

所謂訴訟上和解,簡單來說,便是法院在訴訟進行當中可以隨時試行和解,使當事人成立和解。另外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由當事人聲請法院訂定或提出和解方案,視為和解成立。而訴訟上和解的特色在於,法院必須製作和解筆錄,此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樣的效力。也就是說,日後債務人若不履行和解內容,債權人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相關規定可以參考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80條之1。

(二)訴訟外和解

所謂訴訟外和解,指的是當事人依民法第736條,依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為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而簽訂之和解契約。有別於訴訟上和解,因訴訟外和解僅具有一般契約的效力,除非和解契約有依公證法辦理公證,否則如果債務人事後不依照和解契約書的約定履行義務,債權人仍須先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債務人履行和解契約,不能直接以和解契約聲請強制執行。

二、通常什麼情況下會委由律師來談和解?

若當事人爭執不下,或是案件事實較為複雜使當事人難以釐清,此時委由律師談和解就有相當大的幫助。理由在於專業律師具有豐富的實務經驗,可以快速地分析出爭執點,並提出合理的解決方式。

三、和解的三大優點:

(一)有別於長久的訴訟過程,和解可以節省時間與精力。

(二)不同於法院判決,和解內容經雙方談判同意,更符合當事人利益。

(三)相較於續行訴訟,及時成立和解可以聲請退還裁判費用三分之二,更具經濟效益。

四、懷安的成功案例

A企業為B企業之品牌代工廠,長久以來保持合作關係,雙方培養出一定的信賴程度。B企業開發出的新產品、模具也習慣存放於A企業方便生產使用,某日A企業之員工心血來潮,在未得到允許的情況下擅自使用B企業寄放之模具生產零件,並且改良之後在網路上銷售販賣,數月後被B企業發現,經查為旗下代工廠流出,B企業一怒之下將A企業告上法院,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本案由於責任歸屬複雜,纏訟多年,經由專業律師分析後認為雙方適合和解,最終和解成立,為這場訴訟畫下句點。

五、懷安律師的良心建議:

不論是訴訟上和解或是訴訟外和解,都需要一定的談判經驗與技巧才能為自身爭取最佳利益,尤其關於商業的糾紛更是複雜許多。因此,建議在談判和解的過程中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