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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跟蹤騷擾防制法

跟蹤騷擾防制法6.1施行 臺高院邀許福生教授專題介紹

臺灣高等法院日前邀請中央警察大學許福生教授主講「跟蹤騷擾防制法之介紹與評析」,由周煙平庭長主持。

許教授詳細介紹將於6月1日施行之「跟蹤騷擾防制法」的制定緣由、主要架構及內容、主管機關及權責、跟騷行為之要件及認定標準、被害人遭受跟騷之因應措施、何人可聲請保護令及其內容、效力與執行、調查跟騷行為可否調取通聯紀錄、何種狀況可實施預防性羈押、違反跟騷法之處罰及救濟、警察體系如何因應跟騷法之施行等內容。

許教授說明跟騷行為,除了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以及對特定人為之外,並須具有反覆性或持續性、違反被害人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包括監視跟蹤、盯梢尾隨、威脅辱罵、通訊干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有害名譽、濫用個資等8類型態,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者。許教授參酌日、德、奧等國之立法及實務見解,認為反覆或持續之判斷,應以時間上近接性為必要,並須就「持續時間」及「次數」等其他個別具體事實綜合判斷,甚至行為人的主觀要素亦是判斷要項之一。就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認定,則應一併衡酌被害人之主觀感受,並以「合理被害人」為檢視標準。

許教授表示,跟騷案之被害人之舉證極其重要,宜詳細記載事件發生的人、事、時、地、物,保存確鑿之證據,包括相關證人姓名、連絡方式、照片及監視錄影,記載對於事件之處理方式、對方或相關人之回應及結果、事件對於自身之影響及對生活的轉變。警察機關受理跟騷案件後,應即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警方可提供之服務措施。警察機關認行為人有犯罪嫌疑者,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要求立即停止跟騷行為,必要時並應提供被害人適當的諮詢、協助轉介或其他保護措施。其次,行為人經警察機關為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為跟騷行為,被害人等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檢察官或警察機關亦得依職權聲請之,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跟騷法第21條規定,行為人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第18條第2項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實行跟騷行為罪,或犯第19條違反保護令處罰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之虞,有羈押必要者,得羈押之。

最後,許教授舉出多則與跟騷有關之社會矚目案件,評析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前後,被害人之救濟、檢警及法院之處理程序,以及與家庭暴力防治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等法律之適用疑義。

全文轉載司法周刊第2102期第4版(202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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