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確保競爭力的前提下,該選擇申請專利還是營業秘密保護?
「專利」與「營業秘密」擁有自己獨特的優勢,前者有強大的排他性,後者則無須公開且沒有期限限制。亞馬遜創辦人貝佐斯曾說:「對於創新發明,你必須又頑固又有彈性。」公司對於辛苦研發出來的技術,固然必須執著於對它的保護,但保護的方式則可以靈活運用,以發揮最大效益。
公司使用派遣勞工,應該注意什麼?
企業經營者基於自身業務的特性考量,選擇使用派遣人力,優點在於能夠節省經營成本,也能夠提升人員運用的靈活度。不過,正因為勞動派遣不同於一般傳統僱傭型態,屬於非典型的勞動方式,身為實質進行指揮監督的雇主更應注意法令規範以及應負擔的責任。
有限公司股東行使表決權,一定要召開股東會嗎?
比較實務上較常見的有限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股東應如何行使表決權的方式,便可以發現創設公司的組織選擇將導致公司在經營上存在相當大的差異性。不過,雖然有限公司未如同股份有限公司有諸多針對股東會的細節性規範,不必然代表有限公司就是更好的創業組織。其實從有限公司股東出資額轉讓的限制也可以發現,有限公司並不適用股份自由轉讓原則。
公司需要為員工的行為負責嗎?
一般來說,個人行為由個人負責是基本的原則,也是一般人普遍的認知。但是在受僱人與僱用人的關係下,立法者特別考量到雙方資力的不同,為了使被害人受償的權利能夠有效實現,於是在民法第188條規範雇主在一定條件下須為員工的行為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文章分類: 公司經營決策建議
標籤: 專利 營業秘密 創新發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