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影響嚴重,契約內容是否可以調整呢?
虛擬案例:
鄭新冠為新冠武建設公司的董事長,公司預計在3個月後完成第一期工程,但由於疫情的關係,盤商開始囤貨,使原物料大漲。鄭新冠如果依據原先合約約定之金額進行工程建造,可以預料到不僅沒有賺錢還會大虧。為此,鄭新冠相當苦惱,決定將先前的合約再仔細審視一遍,希望能從中得到具體的解決方法。
律師觀點:
情事變更原則是從一個客觀的角度來改變締約雙方當事人的主觀認知,理論上要審慎為之,以維持私法自治原則。疫情固然影響許多企業的經營,但是否必然影響如期履約的能力則不能一概而論。企業應該趁疫情期間進行營運總體檢,並且要區分究竟是疫情影響了企業的履約能力,還是疫情只是暴露了企業長期存在之缺點。
法律解答:
疫情影響嚴重,契約內容是否可以調整呢?
一、符合情事變更原則才能調整契約給付義務
(一)當企業遇到突發狀況,導致無法履行原先契約約定之義務時,將涉及是否可能違約等法律問題,故通常第一步是先行檢視契約內容之具體規定;若是遇到沒有簽訂契約之情況時,則要看有無留存任何書面約定,或是口頭約定的具體內容為何,方能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實務上,因為買賣契約之成立不以書面為必要,故許多企業與合作多年的廠商常常是沒有簽訂契約的狀況。訴訟上遇到的難題是舉證責任產生困難。簡單講,啞巴吃黃蓮是常發生的事情。
(二)另一方面,對於有簽訂契約的企業來說,如果確實是受到疫情影響導致必須調漲價格時,是否可以要求他方配合則略有疑慮。依據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可以請求法院變更原有之法律效果。因情事變更原則被認為屬普世原則,故常被拿來做訴訟上之主張,畢竟雙方當事人在擬定契約時,不一定能全面的思考到未來可能發生之變數。實務見解部分,依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08號判決意旨可知,情事變更原則是從誠信原則發展出來的法律一般原則,是為避免在契約簽訂後發生情事驟變之情況,所做出的事後補救規範,如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而發生非當初所得預料之變動,但依照原訂契約履行將顯失公平者,法院即得依情事變更原則加以公平裁量,以合理分配當事人間之風險及不可預見之損失,進而做出調整,使之趨於公平之結果。
(三)至於新冠肺炎是否屬於情事變更原則或許可以參考類似情況之SARS。依據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國貿上字第6號判決意旨可知,買賣雙方締約後,因國內當時SARS疫情之蔓延,導致國內耳溫槍市場大亂,政府便向各家廠商徵用耳溫槍,使廠商無法正常出貨,買方便向廠商請求賠償,廠商則主張應有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最終法院認為兩造於訂立系爭買賣契約前,因SARS疫情自香港發生後,已蔓延至鄰國,且臺北市立和平醫院亦因發生院內醫護人員集體感染致遭封院,斯時因對疫情不明,舉國惶恐,且廠商於出貨前,臺灣已列為SARS疫區,斯時臺灣耳溫槍市場確有因大量需求,造成供不應求、取得不易之情,兩造於契約成立後,市場耳溫槍既已供不應求,取得不易,則如仍令廠商應依買賣契約原有效果履行,自顯失公平,是本件買賣實難認無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四)綜上可知,企業若面臨不可預料之情形,又不能歸責於雙方時,若依照原本契約違約金以顯不相當,可提起訴訟以請求法院依情事變更原則來做調整。
二、非情事變更原則時,未如期給付可能涉及賠償責任
(一)企業在面臨不能如期給付,又無情事變更原則可以適用時,就可能遭對方以給付遲延予以請求。依據民法第229條之規定,給付可分為確定期限和無確定期限,如果屬於確定期限者,在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中認為債務人自期限屆滿起就應負延遲責任,無確定期限則是依據第229條第2項之規定,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實務上,所謂未確定期限,指未定期限及雖定有期限而其屆至之時期不確定二種情形。從而,對於未定期限之債務,務必要先行定期催告,方能確定給付期限,之後也才有給付遲延之問題。如果欠缺定期催告,或是缺乏催告之證據,訴訟中很容易因此而受敗訴判決。
(二)企業應當要注意的是,如果在訴訟風險評估中,已經認定難以主張情事變更原則,為了避免陷入給付遲延後的違約金請求,應該儘速展開協商,尤其是針對違約金酌減部分。實務上,依據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86號判決可知,企業因為SARS影響,導致受委託經營之停車場營收大幅下降,企業認為不敷成本要求終止與業主間的委託經營關係時,法院認為醫院已解除管制,營業收入仍不理想,故影響收入之因素非僅SARS疫情一端,從社會客觀事實及法律秩序安定性立論,SARS疫情之影響尚未達動搖本件締約基礎之程度,企業據此請求終止與業主間之委託經營契約,不符公平原則。然而,法院固然認為無法主張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但在酌減違約金時,也會進一步考量SARS影響的情況。此項觀點,對於受疫情影響之企業應屬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