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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安筆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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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類: 公司經營決策建議

標籤: 股東會 企業組織型態 股東權益

股東行使表決權,必須召開股東會嗎?

一、前導案例

阿明、阿豪等五人一同出資成立A有限公司,不久後,阿明認為經營狀況不善,於是在取得其他股東同意後即轉讓個人出資額。然而,阿豪認為阿明未召開股東會討論此事,不符合法律規定。

二、若為股份有限公司

依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凡是須經股東同意的事項,原則上都要召開股東會,由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若未召開,即屬違法。

三、法條怎麼說?

在有限公司的規定中,若涉及股東同意的部分,只有規定「得一定比例以上表決權之同意」即可,以轉讓出資額為例,非董事之股東必須經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才能為之。

四、不以股東會為限

事實上,公司法針對有限公司已無股東會的規定,因此,有限公司股東之表決權不用拘泥於以會議或是特定形式由全體股東同時表決,若各股東先後分別為之或以書面為之,亦無不可。

五、不存在召集權人

此外,有限公司股東為了表決而召開會議,因為有限公司並無法定召集程序的規定,原則上並沒有所謂召集權人存在。

六、召開股東會的注意事項

不過,若有限公司股東召開股東會,原則上不容許以任何方式剝奪股東參加,亦即,如果股東會的召集程序侵害股東參加股東會的權益,法院可能依民法第56條規定,撤銷股東會決議。

七、律師的苦口婆心

創業者於選擇企業組織型態時,應認知到各種型態均有其利弊,唯有謹慎評估,選擇出最適合自身的商業模式,方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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