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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安筆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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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類: 契約萬事通

標籤: 契約 審閱期 消費

衝動型購物的解藥---契約審閱期

一、完美選擇的機會

消保法要求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簽訂定型化契約時,要給予消費者猶豫的合理期間,使消費者得以審閱全部的條款內容。換言之,法律給消費者一個完美選擇的機會。

二、審閱期限30天

食品有所謂的保存期限,定型化契約則有猶豫期限。通常消費者最遲要在30天內考慮清楚,因為經過30天後的簽約就不能再反悔。

三、事出必有因

定型化契約通常是大鯨魚企業才有辦法做到,他們經常單方面預先擬定交易條款,而小蝦米針對該條款並沒有商議的空間。所以法律才特別優惠對待,給予反悔機會。

四、必須是消費行為才算數

「審閱期間」原則上僅有當與消費有關的行為,例如因購物、旅遊等行為所簽訂的定型化契約,才有適用。如果你的契約內容是改來改去,原則上就沒有審閱期間的問題。

五、各行業審閱期間不相同

舉例來說,生活中常見的「預售屋買買定型化契約」規定至少應提供5日的審閱期,而「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至少應提供3日的審閱期。

六、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利器

如果有人叫你放棄審閱期間的權利,你可以不要同意,因為法律說這樣是不對的。此外,這種時候定型化契約條款將不構成契約的內容。

七、律師的苦口婆心

如果你曾經購物後馬上後悔,那就不要忘了「審閱期間」四個字。如果你是老闆,也可以善用合理的契約條款,增加經營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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