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需要為員工的行為負責嗎?
一般來說,個人行為由個人負責是基本的原則,也是一般人普遍的認知。但是在受僱人與僱用人的關係下,立法者特別考量到雙方資力的不同,為了使被害人受償的權利能夠有效實現,於是在民法第188條規範雇主在一定條件下須為員工的行為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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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個人行為由個人負責是基本的原則,也是一般人普遍的認知。但是在受僱人與僱用人的關係下,立法者特別考量到雙方資力的不同,為了使被害人受償的權利能夠有效實現,於是在民法第188條規範雇主在一定條件下須為員工的行為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文章分類: 公司經營決策建議
標籤: 員工行為 僱傭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