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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類: 契約萬事通

標籤: 承攬契約 轉包工程 協力廠商

上游廠商可以動不動就不付錢給下包嗎?

一、常見問題

上游廠商可以動不動就不付錢給下包嗎?

二、前導案例

B公司承作政府工程,將地板工程下包給A公司施作。A公司完工後隨即請款,然而,B公司以地板出現龜裂等瑕疵拒絕付款,因為契約約定,「有缺陷之工作經通知限期改善,若未改善至B公司認可之程度,得暫停付款至改善完成為止。」A公司認為太不公平,該約定應屬無效。

三、律師來解答

(一)大鯨魚對上小蝦米

你可能會覺得,既然契約是由雙方合意簽訂,怎麼會有人願意簽下對自己很不公平的契約條款呢?其實,有時候是「人在江湖,身不由己」,比較有經濟能力的一方,為了提升交易的靈活度及節省締約成本,單方面先訂出用於同類型契約的條款。經濟能力較弱的另一方,除非接收該條款,否則通常沒有辦法順利簽約,許多中小企業為了接到訂單,只能默默吞下去,換言之,連站上談判桌的機會都不存在,呈現出小蝦米對上大鯨魚的場面。遇到這種不公平契約,在法律上有一個解套的方式,也就是進一步判斷有無「顯失公平」的情況,如果有的話,則該約定可能是無效的。

(二)暫停付款的約定要公平

實務上工程相關的訴訟,經常可以看到承包商因為要不到錢或是受到委屈,而向法院訴苦說契約條款顯失公平,這裡的前導案例就是一個真實發生的故事。先把結論告訴你,最終法院認為B公司停止付款的契約條款是無效的,因此B公司還是要支付A公司應付的款項。

首先,就承攬契約來說,如果有關支付報酬的約定,顯然讓承攬人無法在工程完成後的合理期間內拿到報酬,造成其資金調度上有困難,又讓定作人可以單方面用契約外的因素阻止承攬人請款,這種約定原則上就相當不公平(參考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16號裁定)。而且,不論瑕疵發生的原因是什麼,全憑B公司的主觀認定,命令限期改善,一概由A公司承擔風險。不論工程進行到何種程度,B公司都能夠說:「我不付款」,讓身為下包商的A公司一旦拿不到工程款,就會面臨很大的資金困境。畢竟,A公司要購買材料,也必須及時給工人薪水。最後,雖然你會心想A公司既然是公司,應該也很有錢,但是,B公司既然是大建商,相較之下當然比不上,A公司想要協商契約條款可能也只是望文興嘆(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建上易字第29號民事判決)。

(三)上游公司轉包工程還是有道義責任要負擔

工程實務上,上游廠商標到一項大工程,之後轉包給下游廠商是很常見的事情,尤其在金額龐大時,轉包個四、五次也是司空見慣。至於法律的責任上,上游業主付款的義務基本上只存在於下游承包廠商,下下游廠商大致上跟業主沒有任何的關係。也就是說,業主如果對工程品質有疑慮,一定是直接找下游承包商來唸一頓,通常不會去對到下下游承包商;反過來說,付款的義務也是如此。然而,一旦上游業主知悉承包廠商有故意拖欠工程款給下下游廠商時,撇除掉法律責任的思考,業主此時可以考慮協商暫停付款給承包商,以避免事態擴大。主因,業主通常會很無辜的主張都有付款,沒有拖欠任何一毛錢,無奈承包商就是不把錢付給下下游廠商,所以導致工程某一部分停擺。如果業主能夠善用所處的地位身份,進行適度協商,反而對工程品質跟進度都會有幫助。

四、律師的建議

不論是大鯨魚還是小蝦米,都必須重視簽約後的法律效力。對於暫停付款的條件要力求公平,出來做生意不是只有你自己賺就好,應該是一種有錢大家賺的共好心態,這樣你身邊的協力廠商才會死忠,工程品質也才會好,生意日然長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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