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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安筆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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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類: 經營管理與風險預防

標籤: 強制停業 工資

企業遭強制停業期間是否要給付工資給員工?

虛擬案例:

鄭新冠經營新冠武育樂城股份有公司,包含高爾夫球場、健身房及三溫暖等場所,版圖橫跨雙北。因為疫情關係被政府勒令停業,心想不如趁這個時候好好大掃除一番,打電話找了許多清潔公司都說人力短缺無法接單。鄭新冠臨機一動,打電話給習鮭魚與李酥雞,要求兩人在停業期間回來公司進行打掃,但雙方對於費用是比照正常工資還是臨時工之計算,無法達成共識。

律師觀點:

企業被政府勒令停業後,需要同時面對員工、股東、客戶及相關業主,壓力可說是排山倒海。然而,面對不好的時機,除了樂觀以對似乎也沒有其他方式,因此,聰明的企業可在此時進行內部組織改造,加強員工教育訓練,提升員工素質,以因應下一個世代的到來。

法律解答:

一、強制停業時,雙方均為不可歸責之事由

(一)疫情變為嚴峻時,有許多的企業因政府的政策而被強制停業,包括休閒娛樂場所、觀展觀賽場所、教育學習場域等場所,這時被強制停業的企業,因無法開業,如還要付工資給員工,勢必會產生虧損之情形,但若未給付薪資,就會造成員工生活困難的處境。面對這種狀況,應當非企業與員工所樂見。較合宜的解釋應該是,企業與員工對於薪資是否繼續給付要進行協商。如果企業確定無法調派不同工作給員工,原則上也沒有給付薪資給員工的義務。從而,我們可以知道,對於企業施以強制停業的處分,其影響層面廣泛,政府應謹慎為之。

(二)有趣的思考是,假設強制停業是因為企業未做好防疫措施,例如:企業未做好防疫隔板或是未設置梅花座等情況時,是否仍舊不用給付任何薪資給員工,尚有討論餘地。但員工若要據此主張薪資,在訴訟實務上恐怕會面臨難題,主因員工要舉證企業對於防疫措施有疏失,且該疏失與停業間具備因果關係,絕非易事。

二、員工如仍提供勞務服務,依法應給薪

(一)強制停業期間,若員工仍然需要去停業場所提供勞務,像是協助設置防疫措施或是改採以遠距的方式辦公等,就不會產生因停業而勞工不能上班而無法提供勞務的情形,員工除了原本的上班地點或工作內容等條件稍有變更外,仍然為依約給付勞務,於此企業就應照原來應給付之薪資,給付給員工。

(二)若為遠距辦公,因企業主較難掌握員工實際工作之全貌,包含工作時數及工作場所等,此時,宜應特別留意員工所提交的各項工作成果內容。另一方面,企業可以要求員工採用工作日誌方式,詳實登載出缺勤紀錄,員工如確實有加班時,也可據此申報加班之時數。企業主亦應該要注意,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規定,出缺勤紀錄必須保存5年,目前似乎並不因改為遠距辦公或異地辦公等而可以免除此項義務。

(三)另外,企業如果將員工之出勤交通津貼納入薪資中,多半是採用定額的交通津貼。當員工改為居家辦公時,理論上仍不可以隨便更改勞動契約之內容。較合宜的做法是,變更為居家辦公前,企業主可已主動先和員工約定,雙方同意以實報實銷的方式申請交通津貼,或是明定在實施居家辦公期間該如何支付交通津貼,以避免無端的勞資糾紛產生。簡言之,企業主對於勞工的各項勞務給付,其流程應該是通知、協商,最後才是變更,方可營造良好的勞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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