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投資受損,董事應否負責可適用經營判斷法則
虛擬案例:
新冠公司為生技業者,原本僅為製藥代工,因看好後疫情時代的醫藥市場,決定轉型為創新製藥開發商。為此,新冠公司於新年度股東會,提名新任獨立董事,期望藉由引進具備醫藥及法律專長之人員,使公司在未來的經營策略上更為聚焦。新董事們閱讀相關醫學文獻及評估新藥開發時程後,決定投入第三代疫苗之開發,但新冠國的公衛專家則提出報告認為第二代疫苗接種速度只要夠快,病毒變種時間將會拉長,屆時全體免疫的狀況下,第三代疫苗無需進行接種。董事會選擇忽視公衛報告,仍舊執意投入鉅資,進行第三代疫苗開發。事後,新冠國因爲接種順利,解除警戒,導致新冠公司股價大跌,許多投資人亦非常不滿董事會當初的決策。
律師觀點:
經營判斷法則之概念的重點在於董事形成商業判斷過程中是否從有瑕疵。大致上,如決策屬商業上決策,沒有過度偏離本業、決策過程無利害關係,具備獨立性、決策時資訊量並非不足、無濫用權限之疑慮及決策屬善意等要件均屬何時,即推定屬於合理之經營判斷。然而,該法則多半適用於民事程序中,刑事程序中該法則僅為輔助判斷標準。
法律解答:
一、經營判斷法則有助於公司營運
(一)公司在進行決策時,依據公司法第23條之規定,董事必須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然而,公司在執行每一個決策時,並不一定都會使公司賺錢,造成虧損也是在所難免之情況,但在股東眼裡可能就會產生董事是否要為決策負責的想法。於此,實務上有依據美國法發展出之「經營判斷法則」,以判斷做決策之董事或負責人是否需要負責;反面來說,若是認定符合經營管理判斷法則時,即使公司受有損害,董事等決策者亦毋庸負責。
(二)經營判斷法則主要是為了促進公司經營管理,對於企業積極進取之商業行為,應容許公司在經營上進行合宜的風險行為,而司法機關亦應尊重公司經營者之專業判斷,以緩和企業決策上之錯誤或嚴格的法律責任。該原則係推定在進行商業決定時,公司董事乃是立於充足之基礎,且出於善意,與該行為帶給公司最大利益之真實確信,原告如無反證推翻時,即應尊重董事之判斷,而否定董事對公司的賠償責任。經營判斷法則功能賦予公司董事或決策者之保護傘,並鼓勵董事勇於任事,以其專業判斷經營公司,避免法院以事後諸葛、成敗論英雄之角度,檢視董事於瞬息萬變商場上所為之判斷。經營判斷法則之要件包含有,案件涉及經營決策、不具個人利害關係及須獨立自主、合理適當注意、誠信和無濫用裁量權。當五要件均具備的情形下,法院將推定公司董事已盡善良管理人義務,此項推定若未被推翻,董事之決策即應受保護,免受法院之事後判斷(參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1號刑事判決)。
二、經營判斷法則在刑事案件中可作為輔助判斷
(一)具體民事案例部分,公司總經理核准某項投資案,事後公司因受有投資損害,乃對總經理予以求償。於此,公司方面主張,公司財務長曾經至投資公司了解狀況,認為因財務狀況不佳,而反對投資。不過法院認為總經理核准投資案前,曾與該公司交易過,且投資公司屬該公司之協力廠商,則投資自己之協力廠商以獲得更便宜之供應,難認有違反忠實及注意義務。再者,法院對於總經理之投資判斷採取肯定見解,亦即被投資公司擁有良好技術、設備及品質,系爭投資案亦確實已有達申請專利之成果,從而,總經理核決系爭投資案,就當時之市場趨勢及技術佈局而言,應屬合理且符合專業判斷之決定,公司依據公司法第23條請求損害賠償應為無理由(參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824號民事判決)。
(二)實務認為經營判斷法則多半適用於民事之程序,對於刑事訴訟之程序應不完全適用。具體案例方面,公司認為董事長對於第三人公司進行投資時之股價過高,導致公司受有上千萬元之損害,涉犯特別背信罪;董事長則以經營判斷法則進行答辯。法院審理後認為,美國法上之經營判斷法則係適用於民事訴訟程序,並未見有以經營判斷法則作為刑事抗辯之例。但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就背信罪,仍須舉證證明行為人所為係「違背任務之行為」,行為人對「違背任務之行為」、「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結果」具有認識,及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生損害之結果外,尚須證明行為人具備背信意圖。至於經營判斷原則,則是被認為公司的商業決策具有時效性且常伴隨著不確定之風險,因此不能以投資結果來判定其經營判斷是否妥當,但若決策之範圍乃行為人之範疇,亦未盡到注意義務時,法院則認為行為人是否具背信罪之意圖或者有認識違背任務之行為時,仍應考量經營判斷法則背後之原理(參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金上訴字第32號刑事判決意旨)。簡言之,經營判斷原則在刑事程序中為輔助判,如行為人並無不合理、不相當、不合於商業判決之情事時,即無刑事違法可言。
文章分類: 經營管理與風險預防
標籤: 投資受損 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