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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類: 契約萬事通

標籤: 違約金 契約 簽約

對方違約,卻無法跟對方求償,出了什麼問題?

一、常見問題

對方違約,卻無法跟對方求償,出了什麼問題?

二、前導案例

A建設公司為了興建精華地段的新建案,向B鋼鐵公司訂購大量的鋼筋等建材。不過,鋼材價格浮動大,A公司因為擔心B公司會技術性遲延交貨,為避免自己的工程進度被拖延,於是希望在買賣合約中約定B公司遲延交貨時必須支付違約金,而且如有必要還可以另外請求賠償。

三、律師來解答

(一)防止對方違約的手段

我國中小企業經營的常態是,沒簽約的情況比比皆是,如果雙方都能好好地按照過往遊戲規則,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通常不會有什麼太大的問題。然而,企業總會有開發新客戶,或是其他異業合作的機會,這種狀況下,偶爾的一次性簽約,內容管控變得很重要。不過,這就像是平常沒有在健身運動的人,你忽然要他去跑馬拉松,簡直是要他命。同樣道理,企業簽約還會出現無法求償的問題,不是簽約沒用,而是內容沒用。

一般而言,賠錢還是有一定的嚇阻作用,你只要於契約內約定特定條件下的「違約金」,通常會讓你好做事很多。當然,如果你是小蝦米要跟大鯨魚簽約,那又是另一個法律問題,建議翻到「顯失公平的契約」那一個主題去看看。

(二)違約金有兩種,一種是事先談好的,一種是讓對方很痛的

雖然違約金三個字聽起來容易,其實還是有許多眉角必須注意。白話來說,違約金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事先談好的,稱為「損害賠償預定性質的違約金」;另一種是讓對方很痛的,稱為「懲罰性質的違約金」。

「損害賠償預定性質的違約金」的好處是,有時候對方違約,你卻很難說出對方讓你少賺多少錢,那倒不如在事前簡單一點,先講好違反遊戲規則時,大家要賠多少錢,套句廣告台詞:「快又有效」。不過要注意,如果你只是因為對方百般刁難,心裡面不舒服,沒有真的賠到錢,不一定可以跟對方要到違約金。

至於另一種會讓對方痛的違約金,通常也不是真的要那一筆錢,多半是為了達到強制對方履約的目的,讓對方因為擔心受罰,而不敢違約。此種違約金的特別之處在於,一旦對方違約,不論自己有沒有受到損害,都能向對方請求。但你也知道,能出來賺錢的都沒有那麼笨,這種契約要有辦法讓對方簽,通常是對方有求於你,而不是你有求於對方。

(三)契約怎麼寫,很重要!

回到現實層面,很多人在契約內就只寫三個字「違約金」,有時候連違約的條件都寫得不清不楚,等到上了法院,除了怪法官、怪律師,就是不會怪自己。簡單來說,你如果想要對方賠多一點,強烈建議要寫:「本條所規定之違約金,不妨礙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這個在法院看起來通常是要額外給對方懲罰的概念(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319號民事判決)。當然,我國法院原則上都是尊重雙方的意願,法院通常不會擅自作主(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080號民事判決)。換言之,如果你有相當把握對方不敢亂來,有時候契約也不是要寫得那麼嚇人,寫簡單一點也不是不行。

四、律師的建議

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可以透過契約清楚載明。不過,契約能否順利履行,屬於另一個層次的問題。常見的重點不在於違約金「多寡」,有時候更關鍵的地方在於違約金「成就的條件」。首要任務還是在於釐清簽約目的,才能對應到違約金該正確使用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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