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上蓋個「密」章,就是營業秘密了嗎?
一、常見問題
文件上蓋個「密」章,就是營業秘密了嗎?
二、前導案例
近期因各大產業龍頭紛紛強調營業秘密的重要性,A公司雖為中小型企業,仍決定見賢思齊,在各個重要的書面資料中均標上「營業秘密」的字樣。不料,後續因為離職員工洩漏資料而告上法院時,法院卻說這些資料不一定是營業秘密,A公司百思不得其解。
三、律師來解答
(一)人有秘密,公司也有
人與人之間的秘密,大多是與人際關係有關,而公司之間的秘密則不太一樣,通常是與保護自己的商業利益有關,不願讓競爭對手有機可趁。舉例來說,營運計畫、客戶名單、成本分析、產品製造方法等資料,通常是各個公司視如珍寶的秘密。不過,公司主觀上認為是「秘密」的資訊,都能夠被法律所保護嗎?答案是不一定,因為法律對於某些事項是否屬於「營業秘密」有比較嚴格的要求。但要注意的是,即便不是「營業秘密」,也有可能成為「工商秘密」。
(二)工商秘密與營業秘密的差別
所謂的「營業秘密」必須是一般同領域的從業人員所不知道的(秘密性)、可以產出經濟利益或商業價值的資訊(經濟性),並且公司已經採取積極的保密行為(合理保密措施),不能讓他人輕易的接觸。唯有符合這三個要件,才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是營業秘密,因此,如果只是在一個文件的封面上簡單蓋個「密」章,法律上通常不會承認這是營業秘密;相較之下,「工商秘密」的秘密程度則不要求是「一般業界人士所不知道的」,只要是公司不想讓別人知道的就可以,而經濟效益也不用如同營業秘密,達到遭公開可能影響市場競爭力的程度。更重要的是,公司不需要採取嚴格的保密措施,只要客觀上依據法令或契約的約定,讓別人知道這是工商秘密,且實際上無法讓他人輕易得知即可。由此可知,工商秘密與營業秘密並不相同,工商秘密的範圍相較於營業秘密更為廣泛(參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司法院108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訴訟類相關議題提案及研討結果第2號)。
(三)法律上的「秘密」
實務上便曾有認為,洩漏工商秘密罪著重在當事人對於工商資訊有保密的義務,縱使資訊沒有達到營業秘密的要件,無故洩漏仍會構成犯罪。在該案中,法院認為公司在聘僱合約中已明確約定,員工應對負責業務範圍的相關資訊負保密義務。但是,被告身為公司總經理卻未經同意將產品的檢驗報告Email給他人,而該檢驗報告既然是公司花費大量心力蒐集而來,對產品的銷售計畫具有關鍵性地位,應屬於具有工商價值的秘密資訊(參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2號刑事判決)。不過,必須注意要成為法律上的「秘密」,並非公司主觀上認為是秘密就算數,客觀上還是要讓他人無法輕易得知,例如將資料放在他人無法輕易察覺的地方或是簽訂保密條款。畢竟,如果你都敞開大門讓別人可以隨意閱覽,這時候你依然主張是「秘密」,也說不太過去(參考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09號刑事判決)。
四、律師的建議
如果你是資安系統人員,對於規模僅有30人不到,且業務內容不涉及高度敏感性資料的公司,應該不會建議採用國安等級的資安系統吧!同樣道理也適用在營業秘密與工商秘密間的選擇。固然這幾年,營業秘密受到重視,但我國許多中小企業不見得需要用到,主因在於成本過高。這時候,企業主可以考慮採用工商秘密的觀點來保存相關資料,企業營運上將會更有實益性。
文章分類: 經營管理與風險預防
標籤: 營業秘密 工商機密 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