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競業禁止條款就一定會有法律效力?
我國中小企業的老闆都相當於一個君主,什麼事情都是老闆說了算,為了維持權威,務必要確認出手就要有用,不然只是讓人看笑話。然而,競業禁止條款的內容不見得能由老闆任意約定,公司仍應就條款內容的妥適性謹慎評估,包含禁止的期間長短、區域範圍或方式等均必須合理且明確。畢竟,離職員工也是要顧肚子的,當約定不合理時,法律也不會認同此份合約。
居家辦公如何確保營業秘密?
居家辦公、異地辦公、遠距班公等形式帶給企業不小的衝擊。當然並不是每個產業都能居家辦公,以製造業來說,除非高度自動化,否則還是必須有人在現場予以工作。事實上,危機也是轉機,企業可以利用這段時間進行總體檢,如果發現營業秘密的保護機制不足,亦應逐步改善,方為上策。
企業確保競爭力的前提下,該選擇營業秘密還是專利保護?
營業秘密或專利如果運用得當,都可以成為企業競爭的利基點;相對來說,若遭竊取時,也是噩夢一場。尤其是競爭者透過第三人取得營業秘密,隨後將該營業秘密用以申請專利。此時,專利沒有刑責,因此重點在金額賠償等問題;至於營業秘密的刑責是否適用,則要看被害廠商是否能夠吻合營業秘密的三要件。
文章分類: 勞資相關
標籤: 競業禁止條款 營業利益 營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