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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安筆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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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類: 經營管理與風險預防

標籤: 營業秘密 異地

居家辦公如何確保營業秘密?

虛擬案例:

阿扣在炎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班,負責建廠專案之設計與管控,因擔任主管,於業務上會接觸到化工材料A的製程、配方等相關資訊。受到新冠肺炎之疫情影響,公司決定實施居家辦公,於是阿扣就將工作相關檔案備份回家。此時,同為化工產業的薩泰公司以高薪邀請他擔任建廠總工程師,阿扣欣然同意,並負責管理化工材料A之製程,於疫情結束後,產線順利運轉,隔年度得到分派盈餘的利益。

律師觀點:

居家辦公、異地辦公、遠距班公等形式帶給企業不小的衝擊。當然並不是每個產業都能居家辦公,以製造業來說,除非高度自動化,否則還是必須有人在現場予以工作。事實上,危機也是轉機,企業可以利用這段時間進行總體檢,如果發現營業秘密的保護機制不足,亦應逐步改善,方為上策。

法律解答:

一、何謂營業秘密?

(一)依照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營業秘密指的是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並且須符合秘密性、具經濟價值及合理保密措施三項要件才能成立。而所謂的秘密性,指該資訊並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都能得知,也就是說,這是一種相對概念,只要知悉者能夠確定某項資訊之詳細內容及範圍,具有一定封閉性,而秘密所有人在主、客觀上都將該項資訊視為秘密,除一般公眾所不知者外,相關專業領域之人也不會知道的資料,即符合秘密性。而所謂經濟價值,是指某項資訊經過時間、勞力、成本之投入所獲得,在使用上不必依附於其他資訊而獨立存在,可以為所有者帶來金錢收入、市占率、研發能力、業界領先時間等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等。至於保密措施,乃秘密所有人按其人力、財力,依其所有可能之方法或技術,將不被公眾知悉之資訊妥善保存,展現秘密所有人主觀上有將該資訊當成秘密加以保密之意思,且客觀上亦有保密之積極作為。

(二)由此可知,要判斷資訊是否為營業秘密,須對其是否具備秘密性、經濟價值及保密措施等要件一一檢驗,缺一不可。另外,要注意的是,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50號刑事判決認為,如果該秘密僅屬抽象原理、概念,為一般涉及相關資訊者經由公共領域可以推知,或不需付出額外的努力即可取得相同成果,或未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則非屬本法所稱之營業秘密。

二、居家辦公如何確保營業秘密?

(一)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後,越來越多企業開始施行居家辦公,並運用各式科技軟體舉行遠距會議,社交平台上也出現了一股分享WFH(Work From Home)狀態的潮流。而員工在家使用個人手機、電腦,連上家裡的無線網路,工作資料也備份留存於個人裝置、隨身碟裡,或者暴露在家人面前,連帶也使得資訊安全的風險提升許多。在這種情況下,公司的重要資料與營業秘密,即容易有遭窺視、拷貝、洩漏之風險。

(二)實施居家工作,必須重視網路安全問題,對於內部重要資料,應特別限縮登入瀏覽、下載之權限,嚴格控管資料之授權,可將資訊交由特定人管理,並依業務需要分層、分級存取,並可設計在進入該資料頁面時,跳出視窗提醒重製、使用或洩漏營業秘密之相關法律責任;強化身分驗證機制與保留資料存取之紀錄,以確保遠距工作平台的機密性與安全性;另外,除了加強員工對於網路安全之認知,使其能夠辨識並避免安全威脅與高風險行為外,於教育訓練中增加營業秘密之相關知識亦有其必要性。

(三)企業也應該趁此機會檢視一下自身營業秘密之內容與範圍,並且想辦法讓員工了解哪些資訊涉及公司機密,應該有保守秘密之義務,資料使用過後必須交回公司或立即銷毀等等。可預先將與公司資訊相關之保密需求及競業禁止條款加入聘僱合約中,或者另訂保密合約;員工到職後,務必給予適當員工訓練並做好相關資訊之保護措施;其離職後,亦不能掉以輕心,須好好思考並設計完善之交接措施,需不需要告知員工刪除相關檔案、是否要簽切結書,對於不同產業、部門來說,要做到何種程度均有所不同。以上諸多事項,企業務必逐一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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