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上勿把全家當你家、輕鬆當隨便
一、常見問題
職場上勿把全家當你家、輕鬆當隨便
二、前導案例
阿明是A娛樂公司的剪片師,由於剪輯影片需要專門的剪輯軟體及高效能電腦,公司便購置一組全新設備給阿明作為業務上使用。不久後公司認為阿明剪片效率不彰想要調動其職務,並要求歸還電腦。然而,阿明遲遲不願歸還。
三、律師來解答
(一)公司財物不是個人財物
公司為了營造更好的工作環境,提升員工的工作效率,願意購置業務上所必要的配備如筆電、汽車,提供員工使用。當公司想要拿回來,員工卻堅持說:「這是我的」而不願意歸還。又或者,負責替公司結帳收款的員工,看到手上白花花的鈔票,就忍不住把錢收進自己的口袋拿去狂歡。以上這些行為,員工把公司的財物變成是自己的,都可能要負起相關的法律責任。
(二)勿以惡小而為之
刑事責任方面,員工可能觸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的業務侵占罪。實務上曾有公司為了員工能夠順利執行業務,便配發一臺展示用的機上盒,以及一臺高級汽車作為業務用車。後來,因為該員工的業績未達標,公司要求其歸還物品,卻都遭藉故拖延。法院認為,該員工因為執行業務而持有財物,卻在公司通知返還後仍不斷拖延、拒絕聯繫,可以證明員工已經想把財物占為己有,構成業務侵占行為(參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787號刑事判決)。此外,「物品的價值高低」與「是否構成侵占行為」並沒有直接的關聯,因為即使物品的價值不高,還是有成立業務侵占罪的可能,曾有超商店員偷偷吃下2顆價值9元的茶葉蛋,最終仍成立業務侵占罪(參考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94號刑事判決),暫且不論情感面的爭議,這也代表員工不可以存有僥倖的心態。
民事責任方面,公司則可以向員工請求損害賠償、返還侵占物或侵占款。曾有知名餐飲業者,平時收費模式是依據消費人數收取固定費用,數名員工卻共同以未開立消費明細單或短報消費者人數的方式,收取沒有明細單可比對之消費款項,侵占店面的營收款,法院認為員工們必須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連帶返還侵占款(參考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83號民事判決)。
(三)公司可能遭受池魚之殃
應注意的是,如果員工侵占客戶的繳款造成客戶損害,例如保險經紀人公司的業務員向客戶收了保費,卻侵占款項沒有代繳給保險公司,造成客戶保費及滿期金的損害,此時公司依據民法第188條規定,也要一起對客戶負賠償之責(參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47號民事判決)。所以說公司在選擇員工時,不管是品格或能力都要格外注意。
四、律師的建議
人們常說:「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公司為了業務考量而配置給員工的各項財物,為了避免雙方產生不必要之誤解,建議另行以書面約定,方能確認相關之權利義務。具體來說,各項物品應該要有財產清冊並且予以編碼,員工拿取時間與歸還時間都應該要詳加記載。
文章分類: 經營管理與風險預防
標籤: 業務侵占 損害賠償 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