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防疫之餘、莫忘法治
一、防疫之各項措施,事後均須向立法院進行疫情報告
我國已經將三級警戒正式延長至6月28日,各項防疫措施也是如此。目前我國防疫措施的法源依據大致上有兩個,一個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特別條例),另一個是傳染病防治法。現行指揮中心可依據特別條例第7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實施包含外出配戴口罩、國中小延長停課、室內或戶外活動管制限制等。至於各地方政府則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可以視實際需要,會同有關機關採行各類管制措施。中央與地方之權責劃分,則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2項規定,於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應依指揮官指示辦理。從而,地方政府的防疫措施與進度,理論上要聽從指揮官指揮。另一方面,特別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該條例施行期滿六個月後,行政院院長應向立法院提出疫情報告及預算執行報告。從而,指揮中心之指揮官具有相當大的權限,但向立法院報告負責的卻是行政院院長,以權責相稱來看似有未合。外國立法例上,日本因應新型流感所成立的對策本部,依據頒布之「新型流感對策特別措施法」第15條及第16條等條文內容來看,即是以內閣總理大臣作為對策本部長,方能負起必要之政治責任。簡言之,我國現行權責制度設計模式,尚有討論餘地。
二、防疫首重長久,切勿大砲打小鳥
此外,特別條例第16條第3款規定,大眾如果違反指揮中心依第7條規定實施之各項應變處置或措施時,可處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緩。但實際操作上,依據衛福部公告之「因應COVID-19第三級疫情警戒相關措施及裁罰規定表」(下稱裁罰規定表)可知,皆是以傳染病法第67條及第70條為裁罰依據。違反前者可處新台幣(下同)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緩;違反後者則是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緩,並得按次處罰。依據傳染病法第70條規定,可以按次裁罰,故執法人員要避免濫用行政裁量權限,以免產生無謂訴訟爭端,以未配戴口罩為例,指揮中心宣布一律處罰,不過個案判斷上是否能通過比例原則恐有疑慮。另一方面,目前室內集會超過五人以上時,皆以傳染病法第67條之規定,裁罰金額至少五萬元起跳;如果原本就屬於營業場所,例如室內高爾夫球練習室等,論以該條較無疑慮;但若是非屬營業場所,而是居家場所時,不必然要適用如此重罰之規定。主因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文字用語來看,皆以「特定場所」或「特定區域」作為管制客體,顯然隱含有產生大量人流及不特定人出入之考量,因此裁罰金額才會大幅拉高。然而,居家場所內的不必要之五人以上集會,理論上出入之人還是特定,故應該適用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才對。換言之,現行執法人員及指揮中心之「裁罰規定表」未明確區分場所性質之不同,而一律適用相同之裁罰,容易產生情輕法重之疑慮,未來亦可能衍生許多不必要之訴訟。
三、溫暖而有人性的防疫措施才是長久之計
事實上,防疫、經濟與法治三者應該是一個平衡關係,而非互斥關係。我們由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可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亦即所有防疫措施應當以「必要」為前提,限制營業及裁罰等措施均該如此。無獨有偶,鄰國日本也再次宣布延長緊急事態宣言至6月20日,NHK的調查顯示日本人因為疫情疲勞的關係,而湧現外出人潮。如以日本緊急事態措施來看,尚可容許餐飲店繼續營業,但時間縮短。至於戶外體育場及高爾夫球場等設施,週末傾向休業及營業時間縮短等要求外,平日仍然可以營業,但有人流五千人及收容率50%等限制。反觀台灣,所有娛樂場所全面停業毫無例外,顯然比日本方面的管制更加嚴格,是否合宜,尚可討論。正因為我們都知道防疫屬於長期抗戰,如何在經濟及法治的綜合考量下,兼顧溫暖與人性的具體措施,將考驗台灣下一波防疫措施的實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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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防疫 法治 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