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制權爭奪戰,認識股權稀釋與現金逐出合併
一、常見問題
公司控制權爭奪戰,認識股權稀釋與現金逐出合併
二、前導案例
A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營團隊持股達到七成,因與其餘小股東的經營理念不相同,希望可以掌控全數股權,於是陸續展開協商。其中,少部分小股東同意賣出股份自行退場,但其他小股東則採取「敵不動,我不動」的策略,雙方僵持不下。
三、律師來解答
(一)股權稀釋,減少持股比例
談到待人處事的原則,理論上是貢獻越多的人越能掌控話語權。但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運作,不論你是否為開國元老,最終只會看「持股比例」有多少,決定說話有多少份量。因此,當股東之間出現意見分歧,大股東為了鞏固對公司的控制權,便會想方設法降低其他股東的持股比例。
實務操作上,股東間協商賣股退場或許是理想的方式,但只能說可遇不可求。此外,公司發行新股原則上可以達到稀釋股權的作用,但原則上必須遵循公司法第267條優先認股權的規定,詳細的討論可以參考本書「發行新股」的案例章節。如果是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則可以透過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的「私募」,直接找特定人認股,而且不受優先認股權的限制。
(二)現金逐出合併的方式務必謹慎小心
最極端的方式,則是形同把股東強制踢出公司的「現金逐出合併」。簡單來說,股份有限公司在依企業併購法進行合併的時候,允許用「現金」當作對價,亦即併購方可以支付現金給被併購方股東,請其出場而不再具有股東身分。然而,目前的實務見解認為,因為現金逐出對小股東的權益影響甚鉅,如果多數股東或董事會想要召集股東會決議公司合併案,應在「相當期日」以前讓不贊成合併的股東及時獲取合併對公司利弊影響之重要內容、有關有利害關係股東及董事之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收購價格計算所憑依據等完整資訊,如此召集股東會才符合釋字第770號對於正當程序的要求(參考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35號民事判決)。
此外,當股東間嘗試購買股份而未成,多數股東便隨即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大幅減資,並通過現金逐出合併案,此時法院認為多數股東如果藉由合併案惡意逐出股權,合併案目的並不具有正當性。因此,如果公司在股東會之前未提供完整資訊,又不具有合併的正當目的,則合併案決議將因為股東會召集程序違法且瑕疵重大,而被法院撤銷(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二字第183號民事判決)。
四、律師的建議
我們可以發現「現金逐出合併」雖然看起來是一勞永逸的作法,如同變魔術般地直接排除小股東,但也正因為如此,法律上對於現金逐出合併應踐行的程序,要求相當嚴格,股東會決議存在高度被撤銷的風險。相較之下,單純的稀釋股權,但讓對方留在公司體制內的手法,法律的審查密度就沒那麼嚴格。總之,公司的經營階層想要鞏固權力固屬人之常情,但仍應留意使用各種手段的背後,都有其潛在的法律風險必須考量。
文章分類: 經營管理與風險預防
標籤: 股權稀釋 優先認股權 發行新股 企業併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