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須要為居家辦公的員工負侵權責任嗎?
企業具備獨立的法人格,理論上可以為各種法律行為。至於賠償主體上,最高法院逐步調整看法,認為如果企業對於員工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也可以成為單獨被求償的對象。至於刑事責任上,企業該如何被論罪較有疑問,諸如是否具備故意或過失,傳統刑法的責任能力與期待可能性等判斷是否有所不同等,都尚待討論達成共識。
居家辦公後可以將辦公室予以部分轉租嗎?
共享經濟的最初概念,乃是個人或企業無需負擔高額產品服務,由多人共同分擔;另一個重點則是運用閒置資源,媒合生產者與消費者的真實需求,進而衍生出時下最著名的Uber。現行法對於轉租是原則禁止,例外同意;但從法律促進交易的觀點來看,對於轉租似乎應改採原則同意,例外禁止,方能適應潮流。
居家辦公仍有工時限制
從企業主的角度來看,普遍希望員工提供越多的工作價差,以增加企業盈利。然而,任何東西幾乎都有邊際效應存在,包含員工的工作能力也是如此。因此,企業對於員工的管理上,除了必須安排合宜的工作內容外,也要具備合理的工作時間之要求。簡言之,員工過度加班的邊際效應,不見得合乎企業利益最大化原則。
文章分類: 經營管理與風險預防
標籤: 居家辦公 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