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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類: 契約萬事通

標籤: 簽約 契約

公司與他人簽約一定要用書面文件嗎?

一、公司的常見問題

阿光為A公司的董事長,由於A公司才剛設立不久,阿光為了各項業務到處奔波,包含承租新辦公室、請設計師裝潢、購買設備以及雇用新員工等等事項都必須親自處理、簽訂契約,但同時阿光也開始好奇,以上這些契約是否都必須要有簽訂書面文件才會算數,如果僅是口頭上跟對方達成共識,契約是否也算成立呢?

二、顧問律師來解答

(一)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
事實上,我們可以用「是否必須使用一定方式才能成立契約」的標準,將契約分為「要式契約」以及「不要式契約」。

「要式契約」,指的是必須遵照一定的方式,例如以書面訂立或是登記等方式,契約才會成立。舉例來說,針對不動產移轉所有權或設定抵押權,依民法第758條規定,應以書面為之,且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反之,「不要式契約」則是不須依循一定方式仍可以成立的契約。例如日常生活中常見的買賣契約,甚至是租賃契約,縱使沒有透過書面訂立,也可以有效成立。

(二)要物契約與不要物契約
另一種契約的分類方式,則是以「是否必須另外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契約」為標準,分為「要物契約」與「不要物契約」。

「要物契約」,指的是除了當事人合意以外,仍須待交付標的物之後,契約才會成立。例如,民法第464條的使用借貸契約及第474條的消費借貸契約均屬於要物契約。

反之,「不要物契約」則僅須當事人合意,契約即成立。常見的買賣契約及租賃契約均屬之。

(三)取得彼此合意才是最大關鍵重點
其實,我國民法以不要式契約、不要物契約為原則,要式契約、要物契約為例外。換句話說,日常生活中絕大部分的契約,即使沒有白紙黑字寫下來,只要雙方達成合意的時候,契約就成立了。因此,如何認定「合意」就相當重要。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也就是說,在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的時候,便已達成合意。舉例而言,當阿光向阿明表示:「我用兩萬元跟你買一臺電腦」,阿明回覆:「好」,阿光與阿明之間即達成合意,已經成立買賣契約。然而,默示的意思表示應如何認定,可參考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294號民事判決,法院認為應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效果意思,方屬默示的意思表示。如果僅僅是單純的沉默,除非有特別情事,否則不得認為是默示的意思表示。

三、顧問律師的建議

在日常生活中,每一天都可能有無數的契約成立,只是我們難以察覺。原因在於大部分的契約,縱使沒有以書面為之,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共識亦不影響契約的有效成立。一般來說在金額微小或是日常的狀況下,沒有訂立書面契約可能不會有太大的影響;然而,若企業或個人牽涉到重要事項,須與他人訂定契約時,基於權益保障及證據保全的考量,建議仍應簽訂書面契約較為適當,單純口頭上的承諾恐怕也是口說無憑。此外,在書面契約內也應該要清楚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一方面避免將來雙方因認知上的不同而有容易產生紛爭的可能,另一方面也讓自身權益有主張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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