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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類: 經營管理與風險預防

標籤: 工作規則 員工解職 雇傭契約

員工犯了錯,公司可以馬上開除嗎?

一、常見問題

員工犯了錯,公司可以馬上開除嗎?

二、前導案例

A公司是一間知名藥廠,於工作規則內已明訂如果員工有兼職行為,公司可以直接開除。不料,業務人員阿光被發現違反兼職規定,A公司隨即以其違規情節重大為由發函通知終止勞動契約,阿光也不甘示弱地向公司提告。

三、律師來解答

(一)只要犯錯就能開除?

在員工表現不盡人意的時候,如果是已經犯下十分嚴重的錯,像是對同事、主管有暴力的舉動、竊取公司商業秘密或是故意破壞公司的資產等狀況,通常直接開除是比較沒有問題的。此外,如果員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公司也可以據以開除,依法不僅不用事先預告,也無須給予其資遣費。所以有些公司就在工作規則內,將員工違反公司任何大大小小的事情都寫進去,最後都加上一句話:「前開情節一律視為情節重大」,把這個事由弄得像是尚方寶劍,但這可能跟公司高層的想法事與願違,因為「情節重大」並不是輕易就會被法院認可的。

(二)情節重大不是公司說了就算

如果公司在工作守則中,先把遊戲規則講清楚:「本公司員工不可以違背誠實信用,否則視為當然解職事由。」公司可不可以直接將違反工作守則的員工解職呢?畢竟公司規則都寫得明明白白了,因此,當員工做出違背誠信之行為時,那不就等同自撞槍口,解職也是剛好而已。然而,我國最高法院認為「情節重大」並不是公司在工作規則裡面寫了就算數,必須具體地去看員工犯下的錯,公司是否已難以期待用解僱以外的手段懲罰,而且還要斟酌員工犯錯是故意還是過失、初犯還是累犯、到職時間長短以及對公司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加以判斷(參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927號民事判決),可以說是相當謹慎。畢竟,開除員工涉及到他的工作權益,且他可能要養家活口,法律在認定時謹慎一點是有必要的。

(三)犯錯被開除的例子

實務上曾有藥商公司與員工簽立切結書,為了避免發生利益衝突及維護企業形象,與員工約定如果有兼職的行為,公司可以直接開除,後來員工也被發現確實曾有私自代理其他藥廠銷售藥品的兼職情形。此時,公司依勞基法第12條開除該名員工,法院認為是沒問題的,主要因為該公司以製造、販售西藥為業,販售的產品攸關民眾的身體健康,如果允許員工兼職販售其他公司的藥品,未來發生事故將會嚴重影響公司的商譽。而且,該兼職行為已經讓公司無法再繼續信賴該名員工,已經達到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的程度(參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勞上字第17號民事判決)。總結來說,我們可以發現法律為了保障勞工的工作權,使公司無法恣意地叫員工打包行囊,但是到了無可避免的階段時,公司也必須注意基於誠信,明確告知員工被解僱的事由為何,而且不能夠隨意更改(參考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66號民事判決)。

四、律師的建議

人們常說:「賞罰要分明。」這不僅適用於治理國家,管理一間公司也是相同的道理。員工如果犯下過錯,公司為了維護內部的紀律,固然可以給予一定的懲罰。不過,雇主也應注意「錯」與「罰」之間不能夠失衡,如果不分情節都一律嚴懲,不僅無法達成管理成效,反而會引起員工的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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