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化會是預防台鐵事故重演的正確解方嗎?-以JR西日本民營化後的演進史為例
一、前言
眾所周知台鐵於普悠瑪事件剛過兩年多,又發生了太魯閣死傷的重大事故。初步的起因大致上為外包工程車從邊坡滑落軌道,給予司機的反應時間不足夠,導致火車迎面撞上並於隧道內出軌。此次事件,許多論者亦提出台鐵必須民營化方能防免類似事件重演。然而,民營化是預防台鐵事故重演的良方嗎?或者有更多值得我們要進行深度思考的地方呢?
二、鼓勵台鐵民營化僅是窄化實際問題
首先,民營化不等於零事故。不管是民營化或是公司化都僅是手段,真正的目的是提升安全。如果問題是出在組織文化,不會因為民營化以後就改善缺失,主因民營化後的組織體,也可能是一脈相傳,意義不大。尤其是當我們借鏡JR西日本鐵道公司的經驗可知,JR西日本鐵道公司早於1987年就與國鐵分拆,而進行民營化。民營化後不到四年,於1991年5月發生了信樂高原鐵道事故,42人死亡,628人受傷。期間亦陸續有許多零星的人身事件發生,直到2005年4月左右,再次發生了福知山線出軌事故,包含駕駛共有107人死亡,562人受傷。從而,當我們回頭檢視台鐵相關缺失時,不應該單純的認為民營化等於零事故,此種思維僅會窄化台鐵實際上必須要面對的各類問題,甚至於,再次喪失對台鐵組織文化予以全面革新的契機。
三、事故原因與法律制裁的交錯難題
其次,法律制裁之外,更要關注原因。此次事故從法律責任來看固然涉及廣泛,檢警也傳喚相關人等到場作證以釐清案情。然而,法律的思考是從「追究責任」開始,找出必須負責任的人。從人性角度來看,追究責任容易讓引發事件中的交錯原因難以真實呈現,因為法律背後隨之而來的制裁力量,讓人性產生閃躲的本能反應。相對應的,如果我們能體認到「鐵道的安全史就是鐵道事故史」之宿命,那麼追究原因就是從承認人為錯誤無法避免的角度出發,因此所有被「原因究責」的人、事、物不見得都必須接受懲罰。具體來說,事故報告中要從過去、現在及未來的複數眼光檢視台鐵缺失,甚至必須納入風險評估等概念;但最終是否構成法律上的責任體系則是另一層面的認知。簡言之,事故原因不等於事故責任,與論過度關注單一人事物的責任,實質上容易錯過發掘原因的機會。
四、風險評估的重要性
最後,風險評估下的人為缺失,不見得要處罰。這裡所稱的處罰不是僅有法律上的制裁,也應該要包含著管理體制上的懲戒。這是由於風險評估面向未來性,多數僅在事故可能即將萌芽之際就將之摘除,危害通常不會擴大或產生,處罰的必要性已經大幅下降,相對的,還有具備鼓勵第一線人員對於管理體制疏失產生「意識感」及說真話的用意。以JR西日本的實際改革為例,即是體認到環境、系統與人三者之間,一定有無法統整的地方,產生錯誤是在所難免的,只要不是過度的輕忽,都應該將之列入調適面,而不進行扣點評價或是考績等事由。未來台鐵在組織改造中,如果能夠導入風險評估,相當程度上亦可避免從業人員持續隱匿具備危險性的行為。
五、由台鐵事件看現代法律體系的歸責思維
事實上,如果台鐵太魯閣事故給我們的啟示是台鐵組織文化必須重新改造,那麼絕非本文在此三言兩語可以解決的。尤其長年在台鐵工作的人員,當對於個人責任的認知已經被溶解在組織文化中,欠缺自主性判斷與獨立思考能力時,其改革之路更是困難。正如JR西日本福知山線出軌事故遺族在「軌道」一書中所述的,我們可以相信,組織中的人員不可能去輕視安全,但卻有可能缺乏維護安全的具體對策;更沒有技術能力使潛在的危機浮現並加以應對。然而,對於下層人員的無奈,是否上層人員可以有其他應對呢?上層人員的究責方式除了政治責任外,法律責任沒有可用武之地嗎?所幸,現代法律體系的歸責思維也已經開始轉變,當中最顯著的是所謂「法令遵循計畫」,其真諦即是針對企業組織以事前預防的法學觀點,在法規調適、企業適法及風險預防等三個面相之間提早佈局。主要目的即是提醒上位者,其管理之組織體所發出的缺失訊息,並避免疏於監督管理。
六、顧問律師的建議
簡言之,事過境遷之後,台鐵的事故報告中,對於相關問題如果於下一次事故重複出現,主事者是否全然沒有法律責任恐怕有所疑問,日本檢察官在JR西日本福知山線出軌事故後,於2010年以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歷任三名社長,最後於2017年日本最高法院判決三名社長無罪;但相信這個例子也足以給予台鐵高層人員一定的警惕才是。我們期許台鐵更好,但別無他法,除非安全,否則停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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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台鐵民營化 法律制裁 事故原因 風險評估 法令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