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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安筆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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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類: 經營管理與風險預防

標籤: 創業轉型 增資 減資 停業 解散

創業夥伴彼此經營意見不同時,應該要怎麼處理呢?

一、常見問題

創業夥伴彼此經營意見不同時,應該要怎麼處理呢?

二、前導案例

阿明、阿光與阿豪從就學時期就懷抱著創業的夢想,但才開公司營運不過幾年,就已經被資金壓力壓得喘不過氣來,導致三人對於是否繼續營業的意見開始出現分歧。阿明認為應盡快辦理增資籌錢,阿光則認為應見好就收,為此爭執不下。

三、律師來解答

(一)創業第七年是關鍵轉型期

曾有統計資料指出,臺灣企業平均壽命為7年,也就是說,開公司不困難,難的是如何不倒閉。經營過程中,財務上的困境最為常見,一家企業沒有足夠的現金流,絕對是最大致命傷。公司負責人除了借錢來償還以外,如果有具備前景性的產品,此時,引進外部投資者,透過發行新股進行現金「增資」也是很常見的手法。當然,通常外部投資者會先要求減資改善財務結構。但要注意的是,增資後將有可能稀釋原有股東的持股比例,對於公司的控制權大抵上也就沒有絕對影響力。然而,不論何種方式,都是為了公司以更好的狀態繼續發展下去,長遠來看,對於員工生計、當初心血及投資人回報等都是一條較可行的路。

(二)減資與增資

不過,對應到法律層面,增減資往往伴隨著繁瑣的法定程序必須遵循。在不涉及變更章程的前提之下,現金增資依公司法第266條規定,應注意由董事會進行特別決議;減資依公司法第168條規定,原則上須經股東會普通決議為之。不過,如果章定資本額已全部發行,公司想要依公司法第168條之1規定同時辦理「減資再增資」,因為此時減資已涉及章程變動,與原本章程記載的「全額發行」不符,因此仍要先依公司法第277條規定經過股東會特別決議變更章程後,才能為之(參考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894號民事判決、經濟部111年經商字第11102401370號函)。

(三)停業與解散

然而,人生不如意事十之八九,經營不善長期虧損並非好事,此時也可能選擇先將公司停擺、短暫性的「停業」,或是即時停損退場、予以「解散清算」。公司如果停業一個月以上,應在停業前或停業起15日內登記停業,且每次停業最長一年,如果要復業則應在復業前或復業後15日內登記(參考公司登記辦法第3條)。由此可知,停業只是短暫的休息,之後可以再復業,省去再次設立登記的程序,如果企業認為後續仍有經營可能性,不妨採用停業的方式,暫時減少損失。

此外,如果股份有限公司選擇解散,則必須經過股東會特別決議,並且完成清算程序(參考公司法第316條、第24條)。應注意的是,清算程序雖然複雜,卻省不得,主因在清算完成之前,公司的法人格仍繼續存在,必須等待清算完成之後,公司法人格才會真正消滅(參考最高法院81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四、律師的建議

在世界情勢動盪與不景氣的當下,我們可以看到有一部分企業藉此停業,整修門面,期待未來帶給客戶更好的體驗;也有企業不堪虧損,徘徊在該減資或增資,甚至是選擇完全退出市場予以解散。然而,不管何種決定,在法律上都涉及一定的程序,企業均應該加以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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