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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類: 公司經營決策建議

標籤: 專利 營業秘密 創新發明

公司確保競爭力的前提下,該選擇申請專利還是營業秘密保護?

一、常見問題

公司確保競爭力的前提下,該選擇申請專利還是營業秘密保護?

二、前導案例

為了在「元宇宙」的趨勢中取得領跑地位,科技巨擘A公司投入巨額資金,針對VR頭戴式裝置,積極研發出輕量化的技術。同時,A公司卻十分苦惱究竟該如何妥善保護這項技術,才可以讓公司在同業中一直保有龍頭地位。

三、律師來解答

(一)有了技術,也要保護

對公司來說,尤其是科技業,「技術」是能在產業立足的一大關鍵。唯有好的技術,才能製造出更吸引人的產品,提升市場需求。不過,當你擁有好的技術,卻不懂得怎麼保護它,嘔心瀝血研究出來的技術也可能變成白忙一場。因此,既然「申請專利」與「營業秘密保護」作為最常見的兩種保護方式,公司就必須清楚了解這兩者的差異,才能做出最符合商業利益的決定,避免將來後悔莫及。

(二)專利與營業秘密的不同之處

首先,這兩者最大的不同之處在於,技術內容是否會對外公開讓其他人知道。從專利法與營業秘密法的立法目的分別來看,專利法的目標是為了促進產業發展,藉由給予發明人一定期限的保護,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專利權原則上分別為20年、10年、15年,用來和發明人交換,將技術公開,專利法第26條即規定,申請時所具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相較之下,營業秘密法主要在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保障企業之機密資訊,不會遭重製、使用或洩漏,以維護公平競爭。因此,營業秘密不需要對外公布,公司仍可以保有自己的「祖傳秘方」,而且必須要注意做好保密措施,否則將難以受到營業秘密法的保護。

進一步來說,如果有心人士侵害專利權或營業秘密,衍生的法律責任也不相同。目前侵害專利權僅有民事上損害賠償等責任,在專利期間內可以享有排他性的保障,惟一旦過了保護期限,其他人原則上便可以自由運用該專利的技術內容;反之,侵害營業秘密則包含民事及刑事責任,並沒有保護年限的問題,但如果某天有人恰巧跟你想到一樣的技術,因為不是專利,似乎也拿他沒辦法。從法律責任的角度來看,營業秘密法既有刑事責任,較有嚇阻力,看似較為周全。不過,實務上營業秘密法的成罪率並不高,主因營業秘密的成立要件嚴格,而且行為人必須是故意的,實際運用仍有其困難之處,必須一併考量。

(三)最適合的就是最好的

總而言之,「申請專利」與「營業秘密保護」這兩種方式各有利弊,企業主必須了解自己所身處之產業情況,評估本身技術具經濟價值的時效,以及運用逆向工程還原之難易程度,考量兩方之機會成本後,以自身之經濟利益作為取捨,選擇出最適合自己的保護方式。此外,如果所處產業類別具有週期性,或其競爭之利基點在於不斷的研發,那申請專利或許是較佳選擇;如果產業類別的技術偏向配方、某種良率提升或產量倍增的關鍵技術等,本質上不具週期性,即不論時間多長,只要掌握此項技術,即可在該產業中保有競爭力、具有相當優勢,就可以選擇用營業秘密加以保護。

四、律師的建議

「專利」與「營業秘密」擁有自己獨特的優勢,前者有強大的排他性,後者則無須公開且沒有期限限制。亞馬遜創辦人貝佐斯曾說:「對於創新發明,你必須又頑固又有彈性。」公司對於辛苦研發出來的技術,固然必須執著於對它的保護,但保護的方式則可以靈活運用,以發揮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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